民國108-109年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「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考核評鑑」作業要點

佳作-林伊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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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據:
(一)全民國防教育法。
(二)民國108年推展全民國防教育工作計畫辦理。
(三)監察院103年度專案調查研究報告。

二、目的:
藉考核評鑑及獎勵績優等方式,並提出改進建議及決策參考,激勵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落實全民國防教育,以厚植教育成效。

三、考評方式:
(一)編組相關部會,明確律定工作考核評鑑要項,區分「書面審查」及「訪查驗證」二階段與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二類組方式實施。
(二)由評審委員先採書面審查評選 8個優良單位後(直轄市2、縣【市】政府6),再分別訪查驗證評選 3 個績優單位(直轄市1、縣【市】政府2),置重點於瞭解工作現況及全般執行情形,評鑑績優單位公開頒獎表揚,以激勵工作士氣。
(三)109年針對未列優良縣(市),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訪視評鑑改進建議執行情形與工作窒礙。

四、具體作法:
(一)成立評審委員會:由國防部負責編成評審委員會(名冊如附件1),成員包括:
1.召集人、副召集人:分別由國防部政治作戰局副局長及文宣心戰處處長擔任。
2.評審委員:由教育部、交通部、文化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單位,推薦相關業務主管或遴聘學者專家、民間團體代表擔任。
(二)書面評審階段:
1.由評審委員就各縣(市)政府函送之成效報告內容,進行審查。
2.評審委員得就報告內容,先行以電話訪談、網站、資訊系統或平臺等方式驗證相關成效。
3.書面審查會議規劃於4月下旬辦理,由評審委員依計畫作為、執行成效及其他等三項評核項目實施初審(各評核項目指標及配分比重詳如附件2)。
4.書面資料格式:
(1)各縣(市)政府應彙整106-107年度(資料時間以民國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)推展「全民國防教育」執行成效報告(紙本5份、電子檔1份),請依前言、計畫作為、執行成效、創新作為、結語等格式撰寫(內容及體例如附件3),相關資料整合為單一電子檔案,以PDF檔案格式為原則,並於民國108年4月1日前函送國防部,遲交每日扣總分1分(餘類推)。
(2)報告內容統整縣(市)政府及所屬機關單位106-107年度執行成效,並檢附相關執行計畫及其他佐證資料,如相關照片、統計資料、考核紀錄等,並以精簡方式呈現,總頁數不超過200頁,超過扣總分2分。
(3)上開資料除封面(底)外,一律雙面列印或印刷方式印製,內容及體例列入評分考量,統一彙送所有資料至國防部,不接受資料補件。
(三)實地輔導訪查階段:
1.依評審委員初審評分結果,直轄市政府得分較高前2名、縣(市)政府得分較高前6名者,評列為優良單位納入複審,若有2個以上單位得分相同,則依序比較執行成效、計畫作為及其他等評核項目成績,以得分高者獲選,如仍同分則併列為優良單位。
2.複審訪查驗證(規劃於5月下旬至6月下旬期間實施,配合受訪單位行政作業期程另行公布),由審查委員依實地訪查日程至8個(書面審查)優良單位驗證執行成效,並由本部各作戰區及縣(市)後備指揮部指派適階共同前往;置重點於重要工作及窒礙問題研討為主,實地驗證階段,以不打擾學校教學為原則安排。
3.針對未評列為優良縣市,本部將函送委員改進建議,提供單位參考運用,並於109年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,訪視改進建議執行情形與工作窒礙(不另繳交資料)。
(四)獎勵辦法:
1.第一階段「書面審查」評選 8 個優良單位後(直轄市2、縣【市】政府6),再分別由評審委員逐一至優良單位訪查驗證評選 3 個績優單位(直轄市1、縣【市】政府2),複審結果經評審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後,函發各縣(市)政府公布周知。
2.績優單位配合國防部「慶祝108年軍人節暨全民國防教育日表揚大會」公開頒獎表揚,餘單位安排於「全民國防教育年終工作推展研討會」頒獎表揚。

五、一般規定:
(一)評審委員由本部函請教育部、交通部、文化部、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單位於3月8日前薦報遴派。
(二)書面審查會議依各縣(市)政府資料彙整狀況,預劃於4月下旬召開,審查結果於會後2週內函發各縣(市)政府,俾利辦理後續訪查驗證相關事宜。
(三)經評選前3名績優單位(直轄市1、縣【市】政府2)應配合國防部「全民國防教育年終工作推展研討會」辦理書面資料陳展及工作心得發表,並配合本部於109年辦理示範觀摩,以提升工作成效。
(四)各單位相關執行計畫及考核獎勵等佐證資料,應檢附發文日期及字號;另有關運用網站公布之相關資料,亦應註明日期及網址,以利審查委員查考。
(五)主辦單位:
國防部政治作戰局(文宣心戰處)
承辦人:譚逸群上校
電話:(02)8509-9075#636617、傳真(02)8509-9089
地址:臺北市中山區北安路409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