​民國110年全民國防教育「寒假戰鬥營」實施計畫

民國110年全民國防教育寒假戰鬥營

民國110年全民國防教育寒假戰鬥營

民國110年全民國防教育「寒假戰鬥營」實施計畫

壹、依據:

依據「全民國防教育法」暨推展相關工作實需辦理。

貳、目的:

為推動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,以「多元教學」與「寓教於樂」方式,結合國防專業與軍事特色,辦理全民國防教育軍事體驗活動,藉實訓、實作、實況及參訪,引導青年學子體驗國防事務、增進國防知識,激發自我防衛決心。

參、執行構想:

由國防部主導,各軍司令(指揮)部策劃執行;教育部、直轄市及縣(市)政府等單位協辦,並區分先期宣傳、網路報名暨通信審查、接訓整備、實施、活動報導、效益延伸及成效檢討等階段,運用部內分工及跨部會協調機制,達成接訓任務。

肆、權責區分:

一、承辦單位:

國防部政治作戰局、陸、海、空軍司令部及憲兵指揮部。

二、協辦單位:

(一)部內單位:

國防部軍醫局、法律事務司、人事參謀次長室、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、後勤參謀次長室、訓練參謀次長室。

(二)部外單位:

教育部(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)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。

伍、營隊規劃:

民國110年1月25日至26日期間辦理11個營隊,11梯次,召訓860人。

一、陸軍司令部:北、南部戰場抗壓體驗營、特戰戰技體驗營、阿帕契、黑鷹體驗營等5營隊。

二、海軍司令部:艦艇航行體驗營、海陸英雄體驗營等2營隊。

三、空軍司令部:松山、嘉義、花蓮航空戰鬥營等3營隊。

四、憲兵指揮部:鐵衛挑戰營1營隊。

陸、報名作業:

一、參加對象:

招收具中華民國國籍,公(私)立高中(職)以上學校,年滿15足歲之在學學生(不含民國78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)。

二、報名時間及作業:

(一)第一階段報名作業(帳號申請暨登入確認):

自民國109年12月10日(星期四)9時起,「全民國防教育寒假戰鬥營」(https://camp.gpwb.gov.tw)網站,開放第一階段「帳號申請」暨「登入確認」作業,由系統發送「驗證碼」至個人手機或電子郵件,確定帳號申請及登入成功,以利第二階段報名作業。

(二)第二階段報名作業:

採「限額制-先報名先錄取」方式辦理,自民國109年12月19日(星期六)12時起至12月25日(星期五)17時止,開放「全民國防教育寒假戰鬥營」網站(https://camp.gpwb.gov.tw)報名系統,登錄個人帳號選擇營隊報名(可重複選擇多個營隊),網站頁面將顯示該營隊個人報名序號,並由系統發送「報名訊息」通知信函至個人電子信箱,確認完成報名程序;個人報名序號若於召訓員額內,且人工檢核通過,則待辦班單位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錄取;若於召訓員額外,則可選擇其他營隊報名或等待遞補通知。

(三)公布錄取名單:

民國109年12月28日(星期一)14時於「政戰資訊服務網」(https://gpwd.mnd.gov.tw)及「全民國防教育網」(https://aode.mnd.gov.tw)公布各營隊錄取名單提供查詢。

(四)郵寄報名表暨審查錄取作業:

報名獲得正取人員,須於民國110年1月6日(星期三)17時前,依報名系統所示步驟,登入序號驗證碼,填寫線上報名表,並列印郵寄至報名營隊辦理審核,逾期不受理(以郵戳為憑),經書面資料審查合格,由辦班單位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完成錄取作業。

(五)補正程序:

前項書面報名表如有缺漏或資料不足,由各營隊通知錄取人員,並於民國110年1月12日(星期二)前完成補件(以郵戳為憑)。

(六)備取人員遞補作業:

各營隊正取人數不足暨資料缺漏未完成補正人員,由各辦班單位於民國110年1月19日(星期二)前,通知已完成報名程序之備取人員郵寄相關報名資料,依序完成遞補作業(以郵戳為憑)。

(七)各軍司令(指揮)部及辦班單位,直接掌握網路報名資料、審核、補正暨備取遞補等相關作業。

三、各營隊辦理人員報到、遞補通知等作業時,須與參訓學員取得聯繫,避免錄取員額不足情形發生。

四、為關懷及提供弱勢家庭學子參與營隊活動機會,各辦班單位主動聯繫轄區內政府社會局、學校及非營利(社福)機構,以推薦函或證明文件薦報中低收入戶(弱勢)學子參加營隊活動;薦報人數不納入總召訓員額。各梯次以訓額5%為下限,所需經費由國防部編列相關預算支應。

柒、課程規劃原則:

一、共同活動課程:

不單獨排定授課時數,以融入「團輔活動」並採多元活潑方式施教。

二、專業課程:

為保持彈性,由各營隊依任務與特性,運用既有教育訓練場地及設施,規劃具國防軍事特色之專業課程及參訪活動,遴選合格師資授課,強化活動教育內容、授課品質,並加強活動團輔幹部及教官訓練與勤前講習,以增進教學知能及對國防事務瞭解。

三、人才招募課程:

依據國軍募兵制政策,就軍種特性暨辦班行程,採融入式宣導招募,配合報到時機發放招募文宣紀念品,並排入參訪及營隊活動課程,俾利提供各項即時招募資訊,進而加入國軍行列。

捌、經費運用與帳務處理:

一、參加活動學生,於報到時繳交膳食、保險、洗滌等費用,辦班單位依「國軍各級單位現金會計作業規定」,保管款科目辦理收付作業,不得挪移墊用。

(一)膳食費:

學員膳食費繳交單位伙食團,以搭伙方式辦理,由伙食團開立收據(國軍官兵伙食團收款收據)交個人收執;活動期間須公布每日「單位伙食公布表」。

(二)洗滌費:

學員服裝洗滌費於活動結束前,由營隊繳納主計部門辦理支付洗衣廠商。

(三)保險費:

活動前協助完成要保相關事宜,並繳納主計部門辦理支付壽險公司(保險期程以日計算,自活動當日0000時起至活動結束當日2400時止,以保障學員報到前至活動結束後權益)。

二、 活動期間經費運用之會計憑證(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),請依「國軍各單位預算簿籍憑證保管期限參照表」妥慎保管。

玖、風險管理:

一、地震、海嘯等天然災害或其他事變:

各營隊所在縣市如列為災區,未完成報到者,活動取消;已完成報到者,由各軍司令(指揮)部指導辦班單位,視災害狀況停止活動,並辦理退費事宜。

二、突發傳染病及群聚感染應變作為:

(一)依國防部民國107年2月27日國醫衛勤字第1070001677號令頒「國軍突發傳染病及群聚感染通報處理作業要點」及民國109年11月20日國醫衛勤字第1090253798號令頒「因應秋冬疫情防治,強化各項防疫措施」衛教通報辦理。

(二)各營隊寄發錄取通知並與學員聯繫時,需註(說)明:報到前是否罹有傳染性(如肺結核或流感等)或足以影響自身活動之疾病(如嚴重氣喘或心臟病等),另如有發燒症狀或身體不適致不克參加者,請儘早通知辦班單位,以利通知備取人員遞補。

(三)各營隊應於適切地點設置體溫量測站,學員報到時,由醫務人員協助量測額溫,並詢問有無身體不適症狀,入營前量額温如果高於37度者不予納訓。

(四)報到時或活動期間,若發現學員有發燒狀況或身體不適症狀(確診為傳染性疾病、嚴重影響活動之傷病或呼吸道症狀、腹瀉、嗅味覺異常等症狀),應予以不得參訓或退訓,並立即通知緊急聯絡人,協助學員就醫。

(五)各營隊除依軍醫系統回報突發傳染病疫情外,另須循緊急傷患運送程序逐級回報。

(六)學員個人如因身體不適致無法完成訓練者,辦班單位依實際情形退還未支應之費用。

(七)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指導,學員須攜(配)戴口罩(攜帶數量以1天1片計算),各營隊應落實宣導及管制防疫事項,強化配戴口罩衛生觀念、體溫量測及酒精消毒頻次,確維健康。

三、環境衛生:

寢室周邊及伙房廚具,應先期完成消毒作業,並保存食物檢體48小時,以防食物中毒事件發生。

四、健康管制:

患有心臟病、氣喘病、癲癇症、漢生病、精神疾病、法定傳染病(如開放性肺結核等不適宜激烈運動之病症)、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稱之毒品或懷孕等情形者,不得報名。隱匿不報,而於活動中致生事故者,由參訓學生及家長自行負責,報到後發現有不得報名之病症者,辦班單位即核予退訓。

五、搜救機制:

依據「國軍搜救作業規定」,將參加活動學員列為國軍搜救範圍,並納入衡山戰情管制機制,以因應突發狀況可立即處置。

六、照(救)護機制:

各單位應由醫官(醫官不足時,須協調地區醫療單位支援)及男、女性醫勤人員,編成醫療照(救)護小組,先期完成救護講習,配置救護車輛及醫療器材,全程支援各戰鬥營隊擔任緊急照(救)護之任務,並建立聯外(民間)救護機制;參加各項營隊活動學員納入「國軍聯合傷患調節中心」管制。

七、安全管制:

各單位應成立「安全管制中心」並編組人員輪值,建立回報及應變機制,並做好安全檢查、場地預檢、活動預校及各項安全防範措施。

八、警衛勤務:

參訓學員休息區域安全維護,應妥慎規劃留守幹部及衛哨勤務,並列入防護及巡查重點,以避免肇生打架滋事及貴重物品遺失等情形。

拾、一般規定:

一、幹部考核:

各營隊帶隊官及輔導幹部,應選優遴派儀表端莊、負責盡職且有經驗之幹部擔任,並依規定完成安全調查作業程序,以維護國軍形象。

二、生活作息:

策辦戰鬥營目的,乃使青年學子親身體驗國防事務,故參訓學員生活管理方式,依「國軍內部管理規定」辦理,有關營隊作息、膳食、福利品供應等應與部隊待遇相同。

三、服裝規定:

(一)各項活動人員報到服裝,以整齊、簡單、樸實為原則。

(二)各辦班營隊依單位特性規劃律定,如發給參訓學員穿著迷彩服,服裝套量以合身為原則,請各需求單位循後勤系統申補,結訓時清洗繳還地區補給庫(單位後勤部門)列為堪品管制。

四、活動安全:

(一)實施各項課程或活動,應先由專業課程教官下達安全規定,特應重視冬令期間各項防治宣導,防治要領依現行新兵入伍方式實施。

(二)營隊安排具危險性課程時,單位主官需全程到場督課,並落實「一級督導一級」安全整備,務期順利完成戰鬥營任務。

(三)各項課程確依規劃課表內容執行,不得任意增加未排定課目,以維學員安全與授課紀律。

(四)涉足野外或山區之營隊,應慎防毒蛇(蜂)及蚊蟲咬傷。

五、交通運輸:

(一)為達國軍辦理戰鬥營宗旨與特色,交通工具應與部隊官兵一致,使用軍用輸具乘載,不特別租用民車,並優先使用建置輸具,再申請委商,以維持部隊常態作法。

(二)各單位應詳實規劃營隊課程,確遵國軍油、電使用管理規定,並先期完成學員營舍水、電設施檢整,俾撙節費用支出,完成施訓目標。

六、各營隊成立「男、女性輔導員機制」,指派輔導幹部,負責學員生活輔導。

七、各單位應積極邀請媒體,擴大活動報導,彰顯戰鬥營之特色,吸引國人關注,發揮最大教育效益。

八、各單位以辦好各項營隊(參訪)活動、爭取學員向心為重點,以融入方式說明國軍人才招募(生)相關資訊,避免引發學員及家長負面觀感,並鼓勵學員填註「國軍招募意願登記表」,俾利導引青年加入國軍行列。

九、各營隊於學員報到後及結訓前應實施意見調查,並於結訓一週內完成前、後測數據分析報部,俾供精進爾後活動參據,問卷答案卡統由本部印發各營隊運用。

十、俟全案完成後,依執行成效及實際參與人員檢討敘獎。

十一、各單位辦理活動所需經費,請於110年1月6日(星期三)前呈報本部綜辦。

十二、本案承辦單位聯繫資料:

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文宣心戰處林義堅中校,電話:02-85099077、傳真:02-85099089。